離婚時撫養權約定與實際撫養情況不符,可以參考以下處理方式:1.雙方協商。如果雙方關系較為平和,可以就撫養權的實際履行情況離婚時進行溝通協商,重新達成一致的撫養安排,并可通過書面協議的形式將新的約定固定下來,明確離婚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撫養方式、探視時間、撫養費等內容。2.法律途徑。申請變更撫養權;孩子意愿:如果孩子已滿八周歲,并且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實際撫養方生活,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充分考慮孩子的意愿,實際撫養方可以此為依據申請變更撫養權。實際撫養事實:若孩子長期由非撫養權方實際撫養,且這種撫養狀態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情感依賴,實際撫養方也可以向法院主張變更撫養權,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判斷,以確定是否符合孩子的利益原則。要求履行撫養協議:如果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包括支付撫養費、保障孩子的探視權等。關于離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單方起訴離婚手續辦理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雖然存在一些矛盾,但綜合判斷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基礎尚未完全破裂。2.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比如主張對方存在過錯但證據不充分,或者無法證明雙方關系無法挽回。3.離婚理由不充分或不合法:例如只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或者因一時沖動提起離婚訴訟。4.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并能舉證雙方仍有感情,且愿意努力改善關系。5.處于特殊時期: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6.考慮子女利益:離婚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且雙方有改善關系、為子女創造良好家庭環境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是否準予離婚時,會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審慎的考量。杭州余杭區離婚訴訟感情破裂是離婚的主要條件之一。

婚姻中另一方重婚,可以起訴離婚。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就屬于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認定婚姻中另一方重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一、法律規定的重婚情形1. 法律定義: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里的結婚既包括進行了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也包括雖未進行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二、具體認定標準1. 登記重婚:如果另一方與他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婚姻登記信息就是直接的證據。可以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婚姻登記檔案,獲取結婚登記申請表、結婚證等材料來證明重婚行為。2. 事實重婚:共同生活的證據:要證明另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需要收集多方面的證據。對外宣稱夫妻關系的證據:可以查找雙方在通信記錄、社交平臺等中的言語表述,如有明確以夫妻相稱的內容;或者收集雙方在與他人交往中,如在工作單位、社區等場合自稱夫妻的證據。
探望權的意義在于讓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定期與子女見面、聯系、短暫共同生活的方式來實現離婚家庭之間的親子互動,很大程度降低離婚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促進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離婚后探望權的行使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顧有利于探望權實現為原則并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對子女主動要求探望的,雙方應當積極聯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輸錯誤思想,破壞另一方與子女之間的和睦關系;三是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確面對探望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當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了子女利益或者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發生時,應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復探望。婚內協議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一方為外籍,可以在中國起訴離婚的。中國法律對于涉外婚姻的離婚訴訟有明確的規定。通常,如果夫妻雙方在中國境內結婚,或一方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國境內有經常居住地,中國法院對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在起訴離婚時,需要考慮到外籍一方的身份和法律適用問題。法院可能會依據中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可能適用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來處理案件。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送達法律文書、翻譯證據和法律文件等問題,這可能會使訴訟程序相對復雜和耗時。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夫妻一方為外籍是能夠在中國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離婚糾紛的,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彩禮可以要回來嗎?杭州本地網上起訴離婚撫養權
離婚判決書出來了就生效嗎?單方起訴離婚手續辦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雖然第二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關系可能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但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在第二次起訴時,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諸如夫妻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法定離婚情形,那么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然而,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能舉證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法院可能會再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因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謹慎權衡各種因素,包括夫妻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狀況、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以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能確保獲得離婚判決。單方起訴離婚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