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重點風險控制措施】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還應當采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一)在生產或者加工使用期間,應當監測或者估測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向環境介質排放的情況。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監測機構或者社會檢測機構進行監測。(二)在轉移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相應設備,采取適當措施,防范發生突發事件時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進入環境,并提示發生突發事件時的緊急處置方式。(三)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廢棄后,按照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規定進行處置?;瘜W物質作為科學研究和工業生產的重要成果,其應用和發展對于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北京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第二十三條【登記公告】環境保護部應當在**網站上公告予以登記的新化學物質名稱、申報人、申報種類和登記新化學物質管理類別等信息。第二十四條【辦理時限】登記中心應當自受理常規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新化學物質申報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自受理簡易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處理意見報送環境保護部。常規申報登記的**評審時間不得超過60日,簡易申報登記的**審查時間不得超過30日。登記中心通知補充申報材料的,申報人補充申報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順義區本地新化學物質登記服務電話申請人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

環境保護部應當自收到登記中心或者評審委員會上報的新化學物質登記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環境保護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二十五條【登記證內容】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申報人或者代理人名稱;(二)新化學物質名稱;(三)登記用途;(四)登記量級別和數量;(五)新化學物質的管理類別。常規申報的登記證還應當載明風險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條【立法目的】為了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環境管理。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內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也適用本辦法。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等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但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的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若涉及商業秘密,可在申請時提出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簡易申報基本情形】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應當在生產或者進口前,向登記中心辦理簡易申報。辦理簡易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二)在中國境內用中國的供試生物完成的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報告。第十三條【簡易申報特殊情形】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簡易申報:(一)用作中間體或者*供出口,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1噸的;(二)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0.1噸以上不滿1噸的;促進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北京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在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主要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進行。北京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申報人對要求保密的內容予以公開時,應當書面告知登記中心。第十九條【測試機構】為新化學物質申報目的提供測試數據的境內測試機構,應當為環境保護部公告的化學物質測試機構,并接受環境保護部的監督和檢查。境內測試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部頒布的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導則,并按照化學品測試導則或者化學品測試相關國家標準,開展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在境外完成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特性測試并提供測試數據的境外測試機構,必須通過其所在國家主管部門的檢查或者符合合格實驗室規范。北京標準新化學物質登記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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